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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纠纷

法国改革离婚制度 分流法院非诉案件

2018-10-30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法国于2016年11月18日颁布了一部名为《21世纪的司法现代化法》的新法律,这是奥朗德政府任期内最后一次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此次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为法院减负,分流非诉案件,让法官专注于司法裁判工作。

  法国新颁布的《21世纪的司法现代化法》,侧重对家事领域的司法程序进行改革,其中最令人瞩目的是对《民法典》第229条进行修改,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选择协议离婚的案件不再由法官审理,离婚双方达成的私署协议经各自律师联署签名后,递交公证人审查存档,即可完成离婚手续。

  法国人离婚诉讼时间漫长

  在此次改革之前,法国人离婚都必须得走法院程序。《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方式有四种:1.协议离婚;2.双方同意离婚,但是对离婚后果(如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无法达成一致;3.婚姻生活确定已破裂(分居两年以上);4.过错离婚。第一种离婚方式为非诉程序,后三种离婚方式属于诉讼程序。不管采用哪种形式,离婚案件都必须经过家事法官审理,以确保离婚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均能得到保护。

  据法国司法部的统计数据,2015年,法院处理的123668宗离婚案件中,有67875件属于协议离婚,占案件总数的54.88%。虽然协议离婚属于非诉案件,但走完程序也需要很漫长的时间。离婚夫妇必须各自或共同委托一名律师协助双方就离婚的各种细节问题进行协商。从协商到达成协议一般需要数周的时间,在涉及到有不动产分割时,不动产的清算和转移还必须办理公证,过程会更长。

  离婚协议达成后,需递交法院并等待家事法官开庭,由于各个法院案件数量积压的程度不同,等待法官开庭的时间也会有长有短。

  据法国法院的统计数据,离婚协议递交后,等待法官开庭的周期一般为3个月到1年。开庭时,法官只需对离婚协议进行形式审查并对当事人分别进行询问。如无异常,法官会当场宣告离婚并批准离婚协议,据统计,法官对99%以上的离婚协议均予以直接批准。如果法官认为协议内容不公平或者损害了未成年人利益,则有权将协议驳回。而另外三种离婚形式因涉及诉争,诉讼周期、成本和结果因难以预测而更加使人身心疲惫。

  法国社会的离婚率很高,严格的离婚程序和冗长的过程引发了民众对司法效率的诸多抱怨。法国人不结婚的比例非常高,其重要原因就是严格的婚姻法和高昂的离婚成本造成了法国人对婚姻的畏惧,宁愿长期同居也不结婚。

  而离婚案件数量之多也让家事法官不堪重负,据统计,家事案件已经占到了法国法院工作量的80%。如何改革离婚制度,为法院减负,在近十年来一直是让立法者颇为头疼的议题。

  公证途径是平衡公民法律安全和司法效率的最佳选择

  事实上早在2007年,时任总统萨科齐就曾设想由公证人代替法院处理协议离婚案件。萨科齐政府希望协议离婚由公证人全程处理,而无需法官和律师的介入。因为公证人既是具有国家公信力的司法助理人员,同时又是具备高超法律素养的家事法律专家。

  由公证人办理协议离婚案件,既减轻了法院的办案压力,同时又为当事人节约了时间和费用成本。但是,这一计划遭到律师行业的强烈反对,律师们甚至走上街头进行了罢工示威。律师的反抗理由是公证人不能代替法官和律师的作用,其实很大原因是不想放弃协议离婚业务这块巨大的蛋糕。据统计,法国律师代理协议离婚案件的费用通常在1000至4000欧元之间。

  2012年,奥朗德政府上台后,女司法部长克里斯蒂娜·托比拉曾计划将协议离婚的案件交由法院书记员处理,以减轻家事法官繁重的工作量并加快离婚案件的速度。但是,这一设想从一开始就受到强烈质疑,反对者还是担心法官的缺席会导致离婚协议的效力被弱化。

  在这种背景下,由素有“家事法律专家”盛誉的公证人来替代法官处理协议离婚案件,便无可避免地再次进入了立法机构的议事日程。因为法国公证人具有国家公权力受托人和法律职业人的双重身份,完全能够保障离婚当事人在合法权益得到应有保护的前提下,更快捷地完成离婚手续。

  2015年7月31日,时任女司法部长克里斯蒂娜·托比拉向政府部长会议呈递了《21世纪的司法现代化法》的法案,经参议院和国民议会两轮审议和修改后,该法案最终于2016年10月12日被国民议会审定通过。法国宪法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7日批准该法并于11月18日颁布。新法律于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新法第50条创设了一种新的协议离婚方式,在《民法典》第229条的开篇增添了以下内容:“夫妻经协定,可以通过由双方律师联合署名、并由公证人按公证文书原件存档的私署协议来完成离婚。”选择协议离婚的案件不再由家事法官处理。离婚双方应各自聘请律师磋商离婚事宜,在双方就离婚协议的全部内容达成一致后,两名律师把草拟的协议以挂号信方式寄送给各自的当事人。

  离婚双方在收到协议文本后均享有15日的反悔期,反悔期届满前离婚双方不得在协议上签名。15日期满,离婚当事人在两位律师的见证下签署离婚协议,并由律师联署签名后在7日内送交公证人存档备案。修改后的《民法典》第229-1条第3款规定,公证人存档后离婚协议即生效,同时赋予了离婚协议确定的日期和执行效力。

  公证人在收到律师递交的离婚协议后,需于15日内完成存档手续,并向离婚当事人出具存档证明书。存档证明书是一份公证文书,等同于离婚证明。当事人凭存档证明书办理户政登记的变更手续,或者向第三方出示以证明自己已离婚。

  法国离婚制度改革的宗旨是“鼓励以多元化途径解决争端,减少法院非诉案件”,但是《民法典》第229-2条规定以下两种情形的协议离婚仍然必须通过法院程序:1.具有辨识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坚持要求面见法官,就抚养权等问题陈述自己的意见;2.离婚夫妻中有一方丧失了行为能力,属于法律规定的保护对象(如司法保护、财产托管、监护等)。

  与以往的法院协议离婚相比,律师在新的协议离婚制度中担当了更为重要的角色并需要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考虑到离婚协议的私署文书性质以及法律技术要求,离婚双方必须各自聘请律师来完成协议的起草并由律师联合署名,以保证协议内容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无双方律师联署签名的离婚协议无效。

  两名律师为各自的当事人服务,他们必须保证协议内容的平衡并符合当事人的意愿。协议达成后,两名律师必须在离婚协议上联署签名,其实质是把离婚协议制作成具有证据效力的律师见证文书,律师须对协议内容和当事人的签名承担责任。

  公证人的职责

  在新设的离婚程序中,离婚协议由公证人按照公证文书原件的方式进行存档,这就首先意味着公证人有保管离婚协议的义务。但是,公证人的职责绝不仅限于保管离婚协议,公证人应当对协议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民法典》第229-3条规定离婚协议必须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夫妻及其子女的户籍、身份、职业、结婚日期和地点等信息;2.双方律师的身份和职业信息;3.夫妻双方同意离婚以及知晓协议条款之法律后果的叙述;4.阐述《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后果特别是离婚补偿的条款;5.夫妻财产清算的条款(涉及不动产的清算必须先办理公证),无清算财产时需在协议中作出声明;6.明确记载未成年子女已由父母告知享有面见法官陈述的权利并且放弃使用该权利的情况。

  《民法典》第229-1条第2款要求公证人应审查离婚协议的内容是否满足第229-3条的规定,并且还应审查该协议是否遵守了15日的反悔期。公证人应拒绝接收不合规定的离婚协议。

  特别关键一点,离婚协议经公证人存档即相当于宣告离婚。《民法典》第260条规定,婚姻自律师联署签名的离婚协议获得执行效力之日起解除,而按照《民法典》第229-1条第3款的规定,离婚协议经公证人存档即获得执行效力。由此可见,协议由公证人存档是此种离婚方式必经的法定程序,否则离婚无法成立。

  公证人的收费由政府统一定价为50.4欧元,体现了公证人的公共服务特征和非营利性。

  未来尚有进一步改革的空间

  法国的离婚制度改革对于政府提出的加强公民法律服务、简便司法程序目标的实现有着很重要的意义。大多数法官对此持欢迎态度,他们希望在其他领域也推进类似的改革,为法院减负。法国多数媒体认为,此次改革强调了尊重离婚当事人的自由意志,缩短了离婚周期,提高了司法效率,让法官把精力腾出来处理更为复杂的诉讼案件。

  但是,也有人指出,此次改革尚未达到完美的程度。比如,离婚当事人不得不聘请两名律师,增加了离婚成本。在整个离婚过程中,除非涉及不动产的清算和分割,原则上当事人与公证人不用见面,这就弱化了离婚程序的严肃性和仪式感。

  即便如此,法国的此次离婚制度改革毕竟为疏减法院压力、缩短离婚时间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并且为今后的继续改革创造了很好的空间。由公证人替代法官处理协议离婚,这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方向转变,因为法国公证人被定性为和平法官,理应在非诉案件中承担此项职能。

  事实上,法国公证人不仅是司法助理人员,而且身兼家事法律顾问、民事纠纷调解人、合同起草者等多种身份,相信有识之士会继续呼吁把协议离婚案件交由公证人全程处理,而不用律师介入。他们的主要理由有三个:一是由公证人制作的离婚协议是公证文书,具有证据效力和执行效力,比律师见证文书具有更高的公信力;二是作为司法助理人员的公证人与当事人直接见面,完成离婚手续,不仅减少了法律风险,而且强化了国家公权力在离婚过程中的存在感,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三是当事人无需再聘请律师,将会降低离婚的经济成本。如何克服来自律师行业的阻力,则是能否实现更彻底改革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