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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协议

离婚债务约定不对抗债权人

2018-12-03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债务承担的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近日,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依法一审这样一起案件,判决债权人有权就原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向双方主张权利。

  池州女子李某与男子刘某是同学,两人相恋结婚,在婚后共同经营一家手工作坊,作为家庭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 2013年,两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并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的所有债权债务归刘某所有。在得知李某、刘某两人离婚后,债权人罗某持欠条将两人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支付所欠货款。

  庭审中,刘某表示该欠条系李某出具,不属于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应由其承担的债务,该债务与其无关;李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对债务已经有了约定,债务应当由刘某一人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欠罗某货款之事,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刘某、李某虽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离婚之后所有债务均由刘某承担,但离婚协议书不能否认二人所欠罗某共同债务的事实,且离婚协议书约定内容不具有对罗某的效力,同时李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由刘某负责偿还与自己无关经过了债权人罗某的同意,故李某不承担共同偿还该债务抗辩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