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委托合同
( ) 字第 号
甲方:
乙方: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 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师在甲方与 纠纷案中担任 阶段(壹审、贰审、执行、仲裁、申请再审、重审壹审、重审贰审)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第二条 委托代理权限
一般授权,即参加庭审或者谈话,陈述事实、理由和主张,参加辩论。或者特别授权,即除上述一般授权内容外,还包括以下第 项:
壹.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仲裁请求);
贰.承认诉讼主张及请求(仲裁请求);
叁.提起反诉(反请求);
肆.参加调解或者进行和解;
伍.提起上诉;
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柒.收取或者收转执行标的;
捌.签署、接受法律文书。
如上述约定与授权委托书不一致的,以授权委托书为准。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本案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特殊情况下(因病、因事等),甲方同意乙方委派其他律师完成或配合完成相关工作。
2.乙方律师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第一条所述委托代理事项,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3.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判机关(仲裁机构)的要求,及时、规范地提交证据,按时出庭。
4.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甲方对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陈述案情,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甲方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律师代理费。
4.甲方指定 为乙方律师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律师。
5.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服务。
第五条 费用
1、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充分协商,甲方同意按下列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大写) 。
2.办案所需的交通、通讯、误餐等工作费用及办案所需其他工作费用(翻译费、查询费、复印费、鉴定费、公证费以及乙方代理律师代为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实报实销。具体结算方式见补充协议。
3.代理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
4.代理期间甲方或对方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仲裁请求)或提出反诉(反请求),导致标的额增加的,则按增加部分的标的额占原标的额比例补交代理费。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2)因乙方律师违法执业或重大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3)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第4、5项约定的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1)甲方的要求违反法律、法规的;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1项的义务,影响律师正常办案的;
(3)甲方逾期十日仍未向乙方足额支付律师代理费的。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代理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足额支付代理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代理费。
3.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1)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2)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3)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或对方当事人不提起诉讼(不提起仲裁)或撤诉(撤销仲裁)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过错,甲方终止合同的。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两份。有效期自双方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公章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代理事项或代理阶段完成(判决、裁决、裁定、调解、和解、撤诉、撤回申请或其他诉讼、仲裁终止、终结)之日止。
甲方: 乙方: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