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柳州11月30日讯(通讯员 韦晨)一对夫妻6年前协议离婚,约定将二人共同财产一家木材加工厂归女方所有。离婚之后女方将该厂按年出租给外人经营,却意外得知前夫私自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二人为此发生纠纷。女方一气之下将前夫诉至法院,而前夫却声称工厂还属二人共有财产,并未实际分割,更不属于韦某一人,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夫妻共同开工厂 离婚后因该厂对薄公堂
1995年7月,韦某和潘某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育一子,婚后,二人共同开办了一家木材加工厂,一家人日子过得幸福和睦。然而好景不长,因建厂时欠下大笔外债,加之后来生意难做,收益不高,夫妻二人迟迟未能将拖欠的外债还清,事业和家庭生活都受到了影响。最终,韦某和潘某于2010年5月27日以夫妻感情不合为由离婚,并约定:木材加工厂归女方韦某所有。
双方离婚后,2012年7月,韦某将该加工厂出租给李老板生产经营,租期为4年,期间李老板又将该厂转租给一个姓梁的老板进行经营。2015年租期到后,韦某电话通知梁老板来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可梁老板却说潘某早已来过工厂追租。潘某声称该厂由他管理出租,然后就从梁老板处收取了4000元的租金。
得知此事的韦某十分气愤,2015年12月1日上午,韦某把梁老板尚在经营中的加工厂电闸拉下,停电进行阻止生产,梁老板无奈之下只好通知潘某前来沟通。潘某到达加工厂后为此和韦某发生了争吵,两人相互推搡导致韦某头部前额受伤,韦某遂将潘某告上了法庭,请求判决潘某将4000元工厂租金退还给她,并停止侵害其合法权益。
法庭上被告说法不同 揭露夫妻财产真实情况
融水法院受理后,很快就开庭审理了这起韦某和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庭审中,对于离婚和工厂所属权一事,被前妻状告的潘某表达了自己的不满并进行辩解。他辩称夫妻俩当年其实是“假离婚”,涉案加工厂至今也还是他和韦某的共同财产,所以他拒绝向韦某退还4000元的工厂租金。
潘某称当年夫妻二人建厂欠了不少钱,债主经常上门催债,为了躲债二人便私下协议“假离婚”,约定将涉案加工厂归属于韦某。这样一来,夫妻俩对外宣称两人已经离了婚,工厂已交给了韦某经营,而二人所欠债务由潘某一人承担,由此避免债主再到加工厂找麻烦,确保工厂正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潘某还说到,虽然是离了婚,但实际上只是为了躲债,离婚协议书签订后他和韦某仍然以夫妻形式共同生活在一起。离婚后第二年,两人还曾以夫妻名义向银行及朋友借款,用于偿还双方离婚前所欠的债务以及涉案工厂的投入与运作。
此外,为了处理好涉案加工厂的债务及利润,2013年7月11日,潘某和韦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涉案加工厂所产生的利润效益都用来偿还两人所欠债务;如果工厂被国家征收,所得征收费也用来偿还两人共同所欠的建厂债务,如有剩余则两人平均平分。同时,潘某和韦某委托韦某的弟弟管理工厂,但厂里所产生的一切经济效益与其无关,属潘韦二人所有。
为了证实自己的答辩,潘某当场提交了相关证据,请求法官依法判决。而面对潘某的说法,韦某坚持称她与韦某确实是已经离了婚,涉案加工厂也属于她。
法院查明案件实情 驳回女方诉讼请求
经过查证,融水法院认为,2010年5月27日,韦某与潘某达成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涉案加工厂当时分割给予韦某。然而,双方离婚后仍以夫妻名义向朋友们和银行借款用于涉案加工厂的生产以及偿还夫妻俩离婚前所欠债务,同时签订有相关的《协议书》和《委托书》,毫无疑问,该加工厂仍然是双方的共有财产,并未实际分割。
由此可见,潘某认为离婚时把加工厂归属韦某所有是为了逃避债务,其诉辩理由充分,符合本案事实。既然涉案加工厂是双方未分割的财产,那么潘某就依法应当享有收取承租人租金的权利,因此其并未侵犯韦某的财产权。韦某请求法院判决潘某返还租金4000元,其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驳回韦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