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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纠纷

苏州虎丘法院:超70%的变更抚养权纠纷由女性提出

2018-10-30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中国江苏网4月9日讯(通讯员 何梦丹 记者 米格)近年来,随着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一部分人因感情纠纷、矛盾琐事等原因草率离婚,之后又因子女抚养问题争执不休。据虎丘法院统计,2012年全院共受理变更抚养权纠纷17件,2013年受理23件,2014年受理25件,呈逐年递增趋势。65件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中,有48件由女方提出,占到了总数的七成;78%的变更抚养权未成年人年龄在10岁以下。

  通过调查分析,造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双方扶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再婚或再生子、无抚养权一方行使探望权受到妨碍、子女提出想和无抚养权一方生活的意愿等等。离婚时,为了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家庭往往争得头破血流;离婚后,为了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双方家长又吵得不可开交。其实,孩子是独立的个体,不是父母的附属品,他们有权要求有一个温馨、稳定的成长环境。不论是母亲还是父亲抚养,首先要确保的就是孩子能够有个好的成长环境,而很多父母往往忽视了这一点,以为只有自己才能给孩子最好的,殊不知,自己的某些行为已经给孩子造成了伤害。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的分析,希望给离婚父母在变更抚养权纠纷上一点启示。

  案例:不能生育可否将儿子要回?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思考:孩子不是商品,你想要就能要

  离婚时,女方为了再嫁,将儿子交由男方抚养。两年后,女方却提起诉讼,以其不能再生育为理由,意图夺回儿子的抚养权。法院会如何判决?

  2012年6月,张某和杨某协议离婚,考虑到日后再嫁,母亲杨某放弃了孩子的抚养权并签署了离婚协议。离婚后两年,张某带着儿子重新组建了自己的家庭,生活过得倒也融洽。没想到,前妻突然找上门,想要夺回儿子的抚养权。原来,前妻杨某因为流产无法再孕,就以自己不能生育,张某再婚无法照顾儿子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儿子的抚养权。面对杨某的突然“反悔“,张某自然不会答应。张某辩称,杨某现在没有固定的工作,且之前还私自将儿子接走,导致儿子近一个多月没有上学。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且妥善解决,本案中原告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儿子浩浩和被告张某生活有不利因素,从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及考虑未成年人感情、生活、学习环境的连续性出发,且结合双方父母条件,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离婚后,已确定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离婚后一方如果没有生育能力,就可以要回孩子的抚养权。在此也提醒有些父母,有了孩子,离婚就不再是两个人的事情,在考虑问题时也要从孩子的角度出发,避免自己自私的行为一再伤害到孩子幼小的心灵。

  案例:离婚后不允许探望女儿母亲要求变更抚养权

  思考:孩子不是筹码,打击报复使不得

  现实生活中,一些夫妻在离婚后反目成仇,取得抚养权的一方当事人为了报复对方,便把小孩严重加看管甚至藏匿起来,不让对方接触,使对方无法正常看望自己的亲生骨肉。殊不知,这样“愚蠢”的行为伤害最大的还是孩子。

  同是苏州人的顾女士和金先生经人介绍相恋并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离婚。按照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女儿婷婷的监护权归金先生所有,双方也并未就抚养费和探视方式、时间等作出相关约定。本以为能好聚好散的两人,在离婚后没多久,又在女儿探视权上产生了纠纷。顾女士诉称,金先生不让自己和女儿单独相处,自己只能偷偷到学校看望女儿,就连打电话都要被金先生责骂。为了这个问题,顾女士和金先生吵了无数次。气愤之下,顾女士诉至法院,希望变更女儿的抚养权。后经过法院调解,金先生同意顾女士平时可以到学校探望女儿,且每个月可以将女儿接回家两次,但必须早上接走以后下午7点前送回。

  法官提醒:虽然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几经诉讼变更,颇费周折,但“一切为了孩子”的核心思想始终贯穿于离婚案件的审判始终。本案中金先生不让自己前妻探望女儿的要求是苛刻的,女儿在享有父爱的同时,更不能缺少母亲的关怀。父母离异已经对孩子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如果双方还为探视权争执不休,只会让孩子的心灵再添创伤。在此,也提醒分道扬镳的父母,离婚协议一定要对抚养费和探视细则等作出明确约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给自己和孩子带去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女儿要求随母亲生活法院支持变更要求

  思考:孩子是独立的个体,倾听心声很重要

  孩子有自己的思想和意愿,父母在离婚或争夺抚养权时,都应该充分了解并尊重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愿。

  2013年6月,原告黄某收到一封女儿的信,信件中14岁的女儿小晴明确表示想跟随原告一起生活的意愿,基于此,原告诉至法院,希望变更女儿的抚养权。经审查,原告黄某和被告陆某于2011年9月协议离婚,女儿小晴由父亲陆某扶养,原告黄某不承担抚养费。2012年,被告陆某与他人再婚,并于2013年生育一儿子。法庭上,被告表示女儿随其生活更为有利,不愿意变更抚养权。法官在查看黄某出示的信件内容后,又私下里征求了小晴的意愿。考虑到被告已再婚生子,原告有能力扶养小晴,而小晴也明确表示希望和母亲一起生活,故法院判决小晴日后由黄某扶养,被告陆某每月承担抚养费600元。

  法官提醒:子女的成长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离婚时协商或判决所依据的双方实际情况,可能会在子女成长过程中产生很大的变化。出于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考虑,法律允许离婚夫妇以协议或诉讼方式变更与子女的抚养关系。法律规定在确定抚养关系的诉讼中,对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予以考虑,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对于家庭关系已有一定正确认知,也能较准确表达自我意愿。此外,在确定抚养关系时应同时考虑抚养费的承担,确定抚养费时应当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确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原则的。离婚后,已确定由一方抚养的子女,只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变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变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在此也提醒广大父母,恋爱容易,结婚不易,且行且珍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