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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协议

“约定管辖”是什么?离婚协议里面能不能约定管辖条款?

2018-12-03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会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财产分配以及债务等问题进行相应约定,但很多人往往会忽略一个看似不重要的条款,那就是争议解决条款——“因离婚协议产生的争议,若协商不成,应向XX法院起诉。”


去哪起诉或是由哪个法院管辖,这个问题重要吗?重要!毕竟离婚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一旦一方因财产分配问题没有依约履行,那么需要向法院起诉。如果诉讼是一场战争,那么选择法院就如同选战场,同样的战术,不同的战场,产生的效果可能截然不同。


选好适合的管辖法院,起码有以下几大好处:



1、节约诉讼成本。譬如家住广州,最佳的当然是就近起诉,但却要到北京甚至更远的地方起诉,这使得自己或是代理律师来回奔波,无疑是浪费大家的时间、金钱以及精力,徒增无谓的诉讼成本。


2、避免不公正的审判结果。理论上,法律应具有统一性,类似的案件在不同的地方审理,其结果不应有极大的区别。但我国毕竟幅员辽阔、各地风俗习惯及经济发展程度、司法环境均有差异,不同的法院,审判结果可能有所不同。


3、避免移送管辖。在立案起诉时必须要确保法院是有管辖权的,如若受理法院不具有管辖权,那么面临的就是管辖移送的尴尬局面,这不仅会消耗更多时间,更重要的是会损害客户对律师的信任。




那么离婚协议中能不能约定管辖?


首先,我们先理解一下什么叫“约定管辖”。约定管辖,即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


普通的民事案件,一般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也即在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前提下,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在合同纠纷或财产权益纠纷中,如果在管辖法院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情况下,则遵照双方的意愿由所选择的法院受理。


有人认为,离婚涉及人身关系,不适用协议管辖,因而不能约定管辖法院。但并非如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 :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条文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的,只要在离婚协议中做出了明确、有效的管辖法院的约定,该条款对于男女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相关参考案例

李某、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冀06民辖终160号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人民法院的起诉和提交的证据,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6年9月21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七条约定: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第八条约定: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婚姻登记机关已为双方当事人颁发《离婚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离婚协议中对管辖法院的约定已生效,且该约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协议选择的管辖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系因离婚而产生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应当根据法律有关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并据此认定其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并非普通的合同,协议中除了约定财产分配、债务处理,还有基于父母子女的身份关系约定抚养费、探视权等。对于抚养权、抚养费及探视权问题约定管辖法院的条款是无效的。只能针对财产部分约定管辖法院。